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皇澄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吳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6號 原 告 皇澄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盈潔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