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廖順億、富群環球科技有限公司、張志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77號原 告 廖順億 被 告 富群環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林佳旭 張志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群環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