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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張清洲

  • 當事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537號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5,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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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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