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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 原告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65號 原 告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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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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