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部國霖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 告 中部國霖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邱朝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華榆 住同上 林銘洲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