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0號
- 原告
- 中部國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朝坪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廖華榆 住同上
- 設台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2樓
林銘洲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