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世峯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3,550元(計算式:5,396,000-1,192,450=4,203,5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