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13號
- 原 告
-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
二、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 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8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
二、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 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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