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