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凡古有限公司、吳婉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凡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婷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筌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