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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彰三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貞淇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

市麗喆國民中小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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