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17號
- 原告
- 鄒豐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917號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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