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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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英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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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榆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6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