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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蕙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彬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6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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