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0號
- 原告
- 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榆柔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津
- 被告
- 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彬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六頁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