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惟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梓瑄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