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惟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梓瑄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