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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訴字第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高慧敏
原告
蔡銘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被告
林默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高慧敏新臺幣781,31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銘裕新臺幣54,39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高慧敏、蔡銘裕分別以新臺幣260,439元、新臺幣18,132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81,316元、新臺幣54,395元,為原告高慧敏、蔡銘裕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⑴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⑵被告應將戶籍遷出系爭房屋;⑶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頁);嗣因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日失火燒燬系爭房屋內之裝潢、傢俱等物品,及牆面部分受燻黑,原告迭經變更聲明後,於112年10月25日以民事變更聲明㈣狀變更訴之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高慧敏1,453,702元,及自112年6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銘裕88,395元,其中70,00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8,395元自112年6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㈡、次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變更追加後,訴標的價額為1,542,097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50萬元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提出書狀表示:被告於火災發生當日凌晨12點40出門,返回系爭房屋時,發現門鎖被換,嗣經警員告知系爭房屋發生火災,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火災之發生並非被告縱火所致。又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或報價單期間雖在火災發生後,惟未受火災波及空間亦列入重新裝潢,所為請求自屬無據,況經被告估算,復原火災受損之費用僅需150,000元,加上原告請求之租金損害23,233元及律師、水電、瓦斯費88,395元,僅需賠償261,628元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系爭房屋第二類謄本、被告堆放垃圾、打破玻璃碎片於樓梯間之照片、原告張貼於系爭房屋門外之修繕通知照片、存證信函、民事一審律師委任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1第23-37頁)。又原告主張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援引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584號案件(下稱本院2584號)刑事判決書】,有本院2584號刑事案件中所附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蔡銘裕於警詢之陳述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之證述、證人即報案人林建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又被告過失燒燬系爭房屋之裝潢、傢俱等物品,及牆面部分受燻黑之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刑事部份亦經本院2584號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之物品罪,判處罪刑在案,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茲就高慧敏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1、高慧敏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物品之損害,並提出報價單、工程估價單、工程單、華美街公寓附屬設施清單、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證(見本院卷1第121-126、67-299頁),惟上開物品,已因火災毀損,並無維修、殘餘價值等問題,高慧敏可向被告請求者,應即為上開物品於案發時之市值。本院審酌系爭損害,無法確認於事發時之使用、保存狀況如何,參酌高慧敏主張附表所示物品係出租予被告前(即000年0月間)所購置,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認編號16、40、60、61(以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自房屋建築完成日期計算)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部分(系爭建物建築完成後,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間為73年12月4日,見本院卷㈠第25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價124,500元,折舊後為12,076元,編號41、56、57、59、62、65、66、67為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自房屋建築完成日期計算,已逾年限,僅得請求原價額119,200元之10分之1,即11,920元,其餘折舊部分,均自原告主張之財產購置日期:110年3月15日起算,各依耐用年限折舊,原價額425,060元,折舊後為279,951元,再加計不折舊之工資、稅捐284,703元,則高慧敏得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失為588,650元(計算式:12,076+11,920+279,951+284,703=588,650),逾此金額,則不應准許。

2、按不法毀損他人之房屋,不能回復原狀者,除應賠償房屋價值之損害外,對於被害人所受不能使用房屋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亦應負賠償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04號判決意旨參照)。高慧敏請求被告賠償自火災發生後至修復完工時(111年6月2日至112年3月31日,共計9月又29日),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業據提出系爭房屋修復後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2第159-161頁)。經查,被告過失燒燬系爭房屋之裝潢、傢俱等物品,及牆面部分受燻黑之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損害,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於修復期間內,原告即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失,應可認定。而依系爭租約之約定,系爭房屋租金每月為17,000元,高慧敏請求被告自111年6月2日至112年3月31日,共計9月又29日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169,433元(計算式:17000÷30×29=16433,17000×9+16433=169433),應屬有據。

3、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載有明文。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租約至111年4月19日屆滿而消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系爭租約期限屆滿而消滅之翌日起,被告即屬無權占有,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應堪認定。被告自系爭租約期限屆滿翌日即111年4月20日至被告111年6月1日過失燒燬系爭房屋止,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所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依系爭租約之約定,系爭房屋租金為17,000元,被告無權占用系爭房,受有相當免繳租金之利益即17,000元,每個月所獲得之利益自得以17,000元計算。高慧敏得請求被告自111年4月20日至111年6月1日止(共計1月又11日)之不當得利為23,233元(計算式:17000÷30×11日=6233,17000+6233=23233),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2第115頁),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核屬有據。

㈢、蔡銘裕請求被告返還代墊電費3,420元、代墊水費12,270元、天然氣費用2,705元、律師費7萬元部分:系爭租約第3條約定租賃期間房屋之水、電、瓦斯依單據繳納,第6條第1項約定「若乙方(指被告)違反約定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7日(含)以上視同違約論,甲方(指蔡銘裕)…。如有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一切歸乙方負責支付,…」(見本院卷1第23頁),則蔡銘裕主張於系爭租約期間代被告墊付使用系爭房屋期間所生電費3,420元、水費12,270元、天然氣費用2,705元、被告有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致所生訴訟律師費用70,000元,合計88,395元,並提出付款單據、被告堆放垃圾、打破玻璃碎片於樓梯間之照片、蔡銘裕張貼於系爭房屋門外之修繕通知照片、存證信函、民事一審律師委任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1第27-37、127-132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2第115頁),堪信蔡銘裕上開主張為真正。惟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蔡銘裕與被告簽訂系爭租約時,被告曾給付34,000元之押租金,依上開說明,該押租金業因被告積欠代被告墊付系爭房屋所生電費3,420元、水費12,270元、天然氣費用2,705元、被告有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得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70,000元,合計88,395元,而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自應扣除押租金34,000元,方屬適當,經抵充後,本件蔡銘裕所得請求之數額,應為54,395元(計算式:00000-00000=54395),逾此金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㈤、綜上,高慧敏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合計為781,316元(計算式:588650+169433+23233=781316),蔡銘裕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54,39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高慧敏781,316元,及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蔡銘裕54,3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基於衡平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高慧敏前將所有系爭房屋委託蔡銘裕管理出租事宜,蔡銘裕於110年4月16日將系爭房屋出租與被告,約定租賃期間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止,租金為每月17,000元,按月於20日繳納1個月租金,押租金為2個月租金金額,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被告於110年4月20日給付1年租金204,000元及押租金34,000元。詎被告於系爭租約期屆期後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拒絕遷離,被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損害,嗣被告竟於111年6月1日凌晨0時36分前不詳時間,在系爭房屋內點燃蠟燭後,未注意周遭是否有可燃物,及應隨手熄滅蠟燭以防止發生危險,於同日凌晨0時36分許,離開系爭房屋,致未熄滅之蠟燭因蓄熱引燃周遭可燃物,而引發火災,延燒至系爭房屋(下稱系爭損害),高慧敏因而受有1,261,036元之損害及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期間(111年4月20日至111年6月1日,共計1月又11日)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23,233元(計算式:17000÷30×11日=6233,17000+6233=23233)與自火災發生後至系爭房屋修復期間(111年6月2日至112年3月31日,共計9月又29日)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169,433元(計算式:17000÷30×29=16433,17000×9+16433=169433),而被告於租賃期間積欠水電天然氣費用未繳,由蔡銘裕代為繳納之電費3,420元、水費12,270元、天然氣費用2,705元,復需委請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依系爭租約第6條第1項之約定,蔡銘裕因而支出之律師費70,000元,均得請求被告賠償。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高慧敏1,453,702元,及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蔡銘裕88,395元,及其中7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8,395元自112年6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
㈠、財產購置日期:110年3月15日(見本院卷2第30頁),事故發
    生日期(火災):111年6月1日,經過時間:1年3月。
㈡、系爭房屋建築完成日期:73年12月4日、鋼筋混凝土構造(見
    本院卷1第25頁),經過時間:37年6月。
編號 位置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購入成本 折舊後金額 折舊後金額 備註 1. 客廳 落地窗窗簾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組 29尺*230元 6,670元 2,680元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2,680元 原證1:第四條租賃物設備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2  落地窗軌道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組 6尺*150元 900元 36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62元 原證1:第四條租賃物設備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3  後窗雙面印紋-100%遮光-捲簾 組 50.8才*200元 10,160元 4,08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4,082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4  禾聯定頻冷氣1-1 5.0kw 1 32,500元 23,73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冷(暖)氣機耐用年限9年,折舊後23,734元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5  液晶電視 台 1 10,000元 6,267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電視機耐用年限6年,折舊後6,267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6  電視櫃組 組 1 5,000元 3,76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3,766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7  人造皮沙發L型 組 1 18,000元 10,3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沙發椅,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10,3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8  茶几 組 1 5,000元 2,86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餐(飲)桌,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2,864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9  造型頂燈 組 1 2,500元 1,883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88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10 主臥室(右臥室)+客廳 冷氣拆除 台 2 4,000元 4,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11 主臥室(右臥室) 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15尺*230元 3,450元 1,38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86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2  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3  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15尺*230元 3,450元 1,38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86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4  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5  禾聯定頻冷氣1-1  4.1kw 4.1kw 1 30,500元 22,273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冷(暖)氣機 耐用年限9年,折舊後22,273元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16  天花版 坪 4 24,000元 4,27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一計算折舊後4,27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17  系統衣櫃 組 7尺 61,600元 46,39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46,391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18  天花板清運 米 4 18,000元 18,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19  天花板拆除 人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0  木地板清運 坪 4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1  木地板拆除 人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2  木衣櫃拆除 座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3  壁紙剔除 坪 4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4  五斗櫃 個 1 8,500元 4,868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868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5  木製床(床板+床頭櫃+2側櫃) 組 1 9,500元 5,44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床頭櫃、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5,441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6  衣櫥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0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7  床墊 組 1 8,000元 4,58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582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8  梳妝台(鏡子+桌*1+椅子*1)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梳妝檯、椅凳,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0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9  造型頂燈 組 1 2,500元 1,883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88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0 主臥室(右臥室)+次臥室(左臥室) 臥室清潔 式 1 10,000元 10,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31 次臥室(左臥室) 衣櫥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0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2  木製床(床板+床頭櫃+2側櫃) 組 1 9,500元 5,44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床頭櫃、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5,441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3  床墊 組 1 8,000元 4,58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582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4  拆舊機  2 4,000元 4,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35  冷氣清洗  1 3,500元 3,5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36  木地板清運 坪 4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37  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組 15尺*230元 3,450元 1,38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86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38  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組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39 浴室 單色素紋-25mm鋁百葉窗  12才*80元 960元 385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85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40  入口磁磚修補 式 1 8,800元 1,565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二計算折舊後1,565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41  衛浴組 組 1 5,000元 5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50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蓮蓬頭組、不鏽鋼置衣架 卷126) 42 廚房 廚房內外清潔<流理台.瓦斯爐.抽油煙機.牆面>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43  系統櫥櫃 式 1 56,000元 42,17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42,174元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44  素面單色-100%遮光-捲簾 組 21尺*160元 3,360元 1,35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50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45  冰箱 台 1 15,000元 10,547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冰箱(金屬、塑膠)耐用年限8年,折舊後10,547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6  餐桌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餐(飲)桌 耐用年限5年,折舊後70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7  排油煙機 個 1 5,000元 2,86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電扇 耐用年限5年,折舊後2,864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8  瓦斯爐 組 1 5,000元 2,009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瓦斯爐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2,009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9  廚房系統櫃 組 1 20,000元 15,06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62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50  不鏽鋼碗槽 個 1 5,000元 3,133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調理台(水槽),耐用年數為6年,折舊後3,13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51 全室 窗戶落地窗清潔<5窗戶2落地窗>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52  塑膠地板拆除加清運 坪 26 39,000元 39,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53  壁面清潔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54  地板清潔 坪 26 20,800元 20,8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一坪800元 55  搬運工 人 5 10,000元 10,000 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一人2,000元 56  二拉包窗  2 23,000元 2,3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 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2,300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57  118紗窗  1 1,200元 12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20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58  窗戶拆除  2 5,000元 5,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59  換紗窗(含框)  1 1,500元 15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 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60  地磚高底鋪平 坪 8 28,800元 5,123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三計算折舊後5,123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一坪3,600元 61  卡扣地磚 坪 17 62,900元 1,118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四計算折舊後1,118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一坪3,600元 62  門斗、門片 式 1 15,000元 1,5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3  原有天花板部分鋪平 式 1 8,000元 8,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4  油漆 式 1 45,000元 45,000元 油漆,不折舊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5  鋁窗、噴漆 式 1 7,500元 75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75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6  電線更新 式 1 48,000 4,800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4,80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7  開關插座更新 式 1 18,000元 1,8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80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 68  崁燈 支 25 20,000元 15,062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62元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9  崁燈配線 組 25 7,500元 5,648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5,648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70 陽台 陽台清潔 式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71  洗衣機 台 1 12,000元 6,873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洗衣機耐用年限5年,折舊後6,87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72  後方小門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組 22尺*230元 5,060 2,033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2,033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73  後方小門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組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營業稅 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營業稅   2,023元 2,023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佑豐室內裝潢工程營業稅   20,555元 20,555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富甲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   1,535元 1,535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世成仰光工程營業稅   未稅 0     火災現場拆除營業稅   9,290元 9,290元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總計     953,463元 588,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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