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高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訴字第9號 原 告 高慧敏 蔡銘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被 告 林默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高慧敏新臺幣781,31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銘裕新臺幣54,39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高慧敏、蔡銘裕分別以新臺幣260,439元、新臺幣18,132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 新臺幣781,316元、新臺幣54,395元,為原告高慧敏、蔡銘裕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⑴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⑵被告應將戶籍遷出系爭房屋;⑶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17頁);嗣因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日失 火燒燬系爭房屋內之裝潢、傢俱等物品,及牆面部分受燻黑,原告迭經變更聲明後,於112年10月25日以民事變更聲明㈣ 狀變更訴之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高慧敏1,453,702元, 及自112年6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銘裕88,395元,其中70,00 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8,395元自112年6 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㈡、次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變更追加後,訴標的價額為1,542,097元,逾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50萬元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高慧敏前將所有系爭房屋委託蔡銘裕管理出租事宜,蔡銘裕於110年4月16日將系爭房屋出租與被告,約定租賃期間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止,租金為每月17,000元,按月於20日繳納1個月租金,押租金為2個月租金金額,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被告於110年4月20日給付1年租金204,000元及押租金34,000元。詎被告於系爭租約期屆期後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拒絕遷離,被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損害,嗣被告竟於111年6月1日凌晨0時36分前不詳時間,在系爭房屋內點燃蠟燭後,未注意周遭是否有可燃物,及應隨手熄滅蠟燭以防止發生危險,於同日凌晨0時36分許,離開系爭房屋,致未熄滅之蠟燭因蓄熱引燃周遭可燃物,而引發火災,延燒至系爭房屋(下稱系爭損害),高慧敏因而受有1,261,036元之損害及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期間(111年4月20日至111年6月1日,共計1月又11日)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23,233元(計算式:17000÷30×11日=6233,17000+6233=23233)與自火災發生後至系爭房屋修復期間(111年6月2日至112年3月31日,共計9月又29日)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169,433元(計算式:17000÷30×29=16433,17000×9+16433=169433),而被告於租賃期間積欠水電天然氣費用未繳,由蔡銘裕代為繳納之電費3,420元、水費12,270元、天然氣費用2,705元,復需委請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依系爭租約第6條第1項之約定,蔡銘裕因而支出之律師費70,000元,均得請求被告賠償。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高慧敏1,453,702元,及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蔡銘裕88,395元,及其中7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8,395元自112年6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提出書狀表示: 被告於火災發生當日凌晨12點40出門,返回系爭房屋時,發現門鎖被換,嗣經警員告知系爭房屋發生火災,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火災之發生並非被告縱火所致。又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或報價單期間雖在火災發生後,惟未受火災波及空間亦列入重新裝潢,所為請求自屬無據,況經被告估算,復原火災受損之費用僅需150,000元,加上原告請求之租金損害23,233元及律師、水電、瓦斯費88,395元,僅需賠償261,628元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系爭房屋第二類謄本、被告堆放垃圾、打破玻璃碎片於樓梯間之照片、原告張貼於系爭房屋門外之修繕通知照片、存證信函、民事一審律師委任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1第23-37頁)。又原告主張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援引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584號案件(下稱本院2584號)刑事判決書】,有本院2584號 刑事案件中所附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蔡銘裕於警詢之陳述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之證述、證人即報案人林建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又被告過失燒燬系爭房屋之裝潢、傢俱等物品,及牆面部分受燻黑之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刑事部份亦經本院2584號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之物品罪,判處罪刑在案,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茲就高慧敏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1、高慧敏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物品之損害,並提出報價單、工程估價單、工程單、華美街公寓附屬設施清單、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證(見本院卷1第121-126、67-299頁),惟上開物品,已因火災毀損,並無維修、殘餘價值等問題,高慧敏可向被告請求者,應即為上開物品於案發時之市值。本院審酌系爭損害,無法確認於事發時之使用、保存狀況如何,參酌高慧敏主張附表所示物品係出租予被告前(即000年0月間)所購置,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認編號16、40、60、61(以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自房屋建築完成日期計算)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部分(系爭建物建築完成後,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間為73年12月4日,見本院卷㈠第25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 價124,500元,折舊後為12,076元,編號41、56、57、59、62、65、66、67為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自房屋 建築完成日期計算,已逾年限,僅得請求原價額119,200元 之10分之1,即11,920元,其餘折舊部分,均自原告主張之 財產購置日期:110年3月15日起算,各依耐用年限折舊,原價額425,060元,折舊後為279,951元,再加計不折舊之工資、稅捐284,703元,則高慧敏得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失為588,650元(計算式:12,076+11,920+279,951+284,703=588, 650),逾此金額,則不應准許。 2、按不法毀損他人之房屋,不能回復原狀者,除應賠償房屋價值之損害外,對於被害人所受不能使用房屋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亦應負賠償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04號判決意旨參照)。高慧敏請求被告賠償自火災發生後至修復完工時(111年6月2日至112年3月31日,共計9月又29日),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業據提出系爭房屋修復後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2第159-161頁)。經查,被告過失燒燬系爭房屋之裝潢、傢俱等物品,及牆面部分受燻黑之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損害,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於修復期間內,原告即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失,應可認定。而依系爭租約之約定,系爭房屋租金每月為17,000元,高慧敏請求被告自111年6月2日至112年3 月31日,共計9月又29日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 於租金之損害169,433元(計算式:17000÷30×29=16433,17000×9+16433=169433),應屬有據。 3、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載有明文。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租約至111年4月19日屆滿而消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系爭租約期限屆滿而消滅之翌日起,被告即屬無權占有,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應堪認定。被告自系爭租約期限屆滿翌日即111年4月20日至被告111年6月1日過失燒燬系爭房屋止,繼 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所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依系爭租約之約定,系爭房屋租金為17,000元,被告無權占用系爭房,受有相當免繳租金之利益即17,000元,每個月所獲得之利益自得以17,000元計算。高慧敏得請求被告自111 年4月20日至111年6月1日止(共計1月又11日)之不當得利 為23,233元(計算式:17000÷30×11日=6233,17000+6233=2 3233),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2第115頁),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核屬有據。 ㈢、蔡銘裕請求被告返還代墊電費3,420元、代墊水費12,270元、 天然氣費用2,705元、律師費7萬元部分: 系爭租約第3條約定租賃期間房屋之水、電、瓦斯依單據繳 納,第6條第1項約定「若乙方(指被告)違反約定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7日(含)以上視同違約論,甲方(指蔡銘 裕)…。如有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一切歸乙方負責支付,…」 (見本院卷1第23頁),則蔡銘裕主張於系爭租約期間代被 告墊付使用系爭房屋期間所生電費3,420元、水費12,270元 、天然氣費用2,705元、被告有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致 所生訴訟律師費用70,000元,合計88,395元,並提出付款單據、被告堆放垃圾、打破玻璃碎片於樓梯間之照片、蔡銘裕張貼於系爭房屋門外之修繕通知照片、存證信函、民事一審律師委任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1第27-37、127-132頁), 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2第115頁),堪信蔡銘裕上開主張為真正。惟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蔡銘裕與被告簽訂系爭租約時,被告曾給付34,000元之押租金,依上開說明,該押租金業因被告積欠代被告墊付系爭房屋所生電費3,420元、水費12,270元、天然氣費用2,705元、被告有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得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70,000元,合計88,395元,而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自應扣除押租金34,000元,方屬適當,經抵充後,本件蔡銘裕所得請求之數額,應為54,395元(計算式:00000-00000=54395),逾此金額之請求 ,則不應准許。 ㈤、綜上,高慧敏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合計為781,316元(計算 式:588650+169433+23233=781316),蔡銘裕得請求被告給 付之金額為54,39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高慧敏781,316元,及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蔡銘裕54,3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基於衡平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㈠、財產購置日期:110年3月15日(見本院卷2第30頁),事故發 生日期(火災):111年6月1日,經過時間:1年3月。 ㈡、系爭房屋建築完成日期:73年12月4日、鋼筋混凝土構造(見 本院卷1第25頁),經過時間:37年6月。 編號 位置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購入成本 折舊後金額 折舊後金額 備註 1. 客廳 落地窗窗簾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組 29尺*230元 6,670元 2,680元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2,680元 原證1:第四條租賃物設備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2 落地窗軌道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組 6尺*150元 900元 36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62元 原證1:第四條租賃物設備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3 後窗雙面印紋-100%遮光-捲簾 組 50.8才*200元 10,160元 4,08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4,082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4 禾聯定頻冷氣1-1 5.0kw 1 32,500元 23,73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冷(暖)氣機耐用年限9年,折舊後23,734元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5 液晶電視 台 1 10,000元 6,267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電視機耐用年限6年,折舊後6,267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6 電視櫃組 組 1 5,000元 3,76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3,766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7 人造皮沙發L型 組 1 18,000元 10,3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沙發椅,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10,3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8 茶几 組 1 5,000元 2,86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餐(飲)桌,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2,864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9 造型頂燈 組 1 2,500元 1,883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88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10 主臥室(右臥室)+客廳 冷氣拆除 台 2 4,000元 4,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11 主臥室(右臥室) 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15尺*230元 3,450元 1,38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86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2 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3 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15尺*230元 3,450元 1,38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86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4 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15 禾聯定頻冷氣1-1 4.1kw 4.1kw 1 30,500元 22,273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冷(暖)氣機 耐用年限9年,折舊後22,273元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16 天花版 坪 4 24,000元 4,27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一計算折舊後4,27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17 系統衣櫃 組 7尺 61,600元 46,39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46,391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18 天花板清運 米 4 18,000元 18,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19 天花板拆除 人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0 木地板清運 坪 4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1 木地板拆除 人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2 木衣櫃拆除 座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3 壁紙剔除 坪 4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24 五斗櫃 個 1 8,500元 4,868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868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5 木製床(床板+床頭櫃+2側櫃) 組 1 9,500元 5,44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床頭櫃、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5,441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6 衣櫥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0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7 床墊 組 1 8,000元 4,58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582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8 梳妝台(鏡子+桌*1+椅子*1)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梳妝檯、椅凳,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0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29 造型頂燈 組 1 2,500元 1,883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88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0 主臥室(右臥室)+次臥室(左臥室) 臥室清潔 式 1 10,000元 10,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31 次臥室(左臥室) 衣櫥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01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2 木製床(床板+床頭櫃+2側櫃) 組 1 9,500元 5,44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床頭櫃、衣櫥(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5,441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3 床墊 組 1 8,000元 4,58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床,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後4,582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34 拆舊機 2 4,000元 4,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35 冷氣清洗 1 3,500元 3,5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世成仰光工程估價單 36 木地板清運 坪 4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37 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組 15尺*230元 3,450元 1,386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86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38 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組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39 浴室 單色素紋-25mm鋁百葉窗 12才*80元 960元 385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85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40 入口磁磚修補 式 1 8,800元 1,565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二計算折舊後1,565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41 衛浴組 組 1 5,000元 5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50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蓮蓬頭組、不鏽鋼置衣架 卷126) 42 廚房 廚房內外清潔<流理台.瓦斯爐.抽油煙機.牆面>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43 系統櫥櫃 式 1 56,000元 42,17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42,174元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44 素面單色-100%遮光-捲簾 組 21尺*160元 3,360元 1,35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1,350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45 冰箱 台 1 15,000元 10,547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冰箱(金屬、塑膠)耐用年限8年,折舊後10,547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6 餐桌 組 1 7,000元 4,010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餐(飲)桌 耐用年限5年,折舊後700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7 排油煙機 個 1 5,000元 2,864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電扇 耐用年限5年,折舊後2,864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8 瓦斯爐 組 1 5,000元 2,009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瓦斯爐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2,009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49 廚房系統櫃 組 1 20,000元 15,062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櫥櫃,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62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50 不鏽鋼碗槽 個 1 5,000元 3,133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調理台(水槽),耐用年數為6年,折舊後3,13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51 全室 窗戶落地窗清潔<5窗戶2落地窗>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52 塑膠地板拆除加清運 坪 26 39,000元 39,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53 壁面清潔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54 地板清潔 坪 26 20,800元 20,8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一坪800元 55 搬運工 人 5 10,000元 10,000 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一人2,000元 56 二拉包窗 2 23,000元 2,3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 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2,300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57 118紗窗 1 1,200元 12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20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58 窗戶拆除 2 5,000元 5,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59 換紗窗(含框) 1 1,500元 15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 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60 地磚高底鋪平 坪 8 28,800元 5,123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三計算折舊後5,123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一坪3,600元 61 卡扣地磚 坪 17 62,900元 1,118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房屋其耐用年數為50年,附表四計算折舊後1,118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一坪3,600元 62 門斗、門片 式 1 15,000元 1,5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3 原有天花板部分鋪平 式 1 8,000元 8,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4 油漆 式 1 45,000元 45,000元 油漆,不折舊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5 鋁窗、噴漆 式 1 7,500元 75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75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6 電線更新 式 1 48,000 4,800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4,80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7 開關插座更新 式 1 18,000元 1,800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800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 68 崁燈 支 25 20,000元 15,062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15,062元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69 崁燈配線 組 25 7,500元 5,648元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其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後5,648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70 陽台 陽台清潔 式 1 3,000元 3,000元 工資,不折舊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71 洗衣機 台 1 12,000元 6,873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洗衣機耐用年限5年,折舊後6,873元 原證9:華美街公寓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72 後方小門亮質-纖棉壓花-85%遮光布 組 22尺*230元 5,060 2,033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2,033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73 後方小門烤白-鋁合金軌道(鐵圈倫) 組 基本5尺*150元 750元 301元 「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窗簾耐用年限3年,折舊後301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營業稅 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營業稅 2,023元 2,023元 原證9:弘業傢飾材料有限公司報價單 佑豐室內裝潢工程營業稅 20,555元 20,555元 原證9:佑豐室內裝潢工程單 富甲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 1,535元 1,535元 原證9:富甲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世成仰光工程營業稅 未稅 0 火災現場拆除營業稅 9,290元 9,290元 原證9:火災現場拆除清運清潔報價單 總計 953,463元 588,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