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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96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
陳金蓮
聲請人
林惠茹
聲請人
林宏琦
聲請人
林國華
兼上四人
共同代理人
林伽芸
相對人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子儀死亡,相對人應提供殯葬、納骨塔位及牌位等服務而聲請調解,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與相對人所簽訂之生活護照契約書第7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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