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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國簡字第1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黃棟樑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傅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參加人
忠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靜如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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