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79號
- 原告
-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星章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丞
- 被告
- 閃耀時尚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鄧明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