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81號
- 原告
-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儼驥
- 訴訟代理人
- 杜奇穆
- 訴訟代理人
- 許菁
- 被告
-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