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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吳致賢

  • 原告
    吳燕珠
  • 被告
    旅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吳燕珠 訴訟代理人 左俊官 被 告 旅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致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9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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