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55號
- 原告
- 王永興
- 被告
- 梁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陸拾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被告之過失駕車行為碰撞致受損,經審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如下: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300元,均為工資費用,自無須折舊。
二、原告雖主張因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調解及訴訟事宜而受有工作損失,惟此屬原告行使訴訟權利之成本,與被告本件過失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