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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 原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龍政良即良沛生命禮儀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龍政良即良沛生命禮儀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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