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63號
- 原告
- 克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仲威
- 訴訟代理人
- 徐瑋廷
- 被告
- 賴秀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