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麗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淯丰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將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