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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被告
上藤國際錦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人
被告
葉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

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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