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18號
- 原告
- 何欣怡
- 被告
- 高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小字第46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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