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25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雲祥
- 訴訟代理人
- 詹承軒
- 被告
-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9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