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37號
- 原告
-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芳
- 被告
- 周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6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