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朱維華
- 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賴韋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814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被 告 賴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1月24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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