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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林俊杰

  • 當事人
    博思樂創藝事業有限公司朱峰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901號 原 告 博思樂創藝事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文松 被 告 朱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之住所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並非在本院轄 區。且依兩造簽訂之影片委託製作合約書及影音使用同意書所載,亦未明文約定債務履行地,難認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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