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901號
- 原告
- 博思樂創藝事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松
- 被告
- 朱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並非在本院轄區。且依兩造簽訂之影片委託製作合約書及影音使用同意書所載,亦未明文約定債務履行地,難認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