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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建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振垣
被告
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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