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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洪健富即蕃薯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韋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亦威律師
被告
鈜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官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益民 址同上
被告
鼎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帛均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承攬「南投縣竹山鎮鯉魚國民小學、桶頭國民小學、竹山國民中學、前山國民小學電力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南投工程)提出完工之相關證據。

四、本院於上開期日擬傳喚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帥文(臺中市○○區○○00路00號)、黃聖龍即愷程工程行(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就系爭南投工程是否已由原告完工及工程是否瑕疵之待證事實作證,請兩造於庭前就詢問證人相關問題預做準備,又此部分待證事項為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答辯爭點,請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當庭預墊證人旅費(證人旅費陳帥文為新臺幣500元、黃聖龍為新臺幣564元)。

五、本次再開辯論期日請原告洪健富、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帛均本人務必到場。

六、兩造於再開辯論期日前亦可先行協商,如和、調解成立,亦請儘速陳報以利本院後續辦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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