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消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巫淑芳
- 當事人蔡裕寬、張彤緁即一芯妍美妍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10號 原 告 蔡裕寬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陳嘉樂律師 被 告 張彤緁即一芯妍美妍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9日具狀變更原本起訴之事實,未給 予被告確認及答辯之機會,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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