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14號
- 原告
- 𡍼冠樺
- 被告
- 展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