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2號
- 原告
- 杜韋德
- 被告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