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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 原告
    杜韋德
  • 被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2號 原 告 杜韋德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收 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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