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2號

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吳蕙玟

聲請人
湛秉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東益即立宇工程行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