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
- 上訴人
-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柏鈞
- 上訴人
- 蘇双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