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黃美玉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張富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史承鋐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13年10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3年10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