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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劉復光
被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前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經該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原移轉至本院之裁定似有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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