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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林俊杰

  • 當事人
    劉復光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前 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經該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原移轉至本院之裁定似有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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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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