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陳嘉宏
- 當事人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上 訴 人 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銘勝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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