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 抗告人
- 林大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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