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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嘉宏

抗告人
林大任
相對人
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址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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