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 抗告人
- 林大任
- 相對人
- 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昇 址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