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宋坤龍
- 被告
- 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黃法文
- 被告
- 余儒雯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5行關於「郭倍庭」記載,應更正為「郭倍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