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芳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亦應一併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