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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5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玟珍

上訴人
被告
葛艾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虹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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