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3號
- 原告
-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律師
- 被告
- 林埕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40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