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陳玟珍
- 上訴人即、林酩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奇、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璟陽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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