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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被上訴人
陳緹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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