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 上訴人
-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鳳
- 被上訴人
- 陳緹潔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