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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被上訴人
陳緹潔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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