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陳嘉宏
- 當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林秋禹、林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 原 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訴訟代理人 童亘縵 陳南樺 被 告 林秋禹 林政和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9至20行關於「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記 載,應更正為「113簡附民字第21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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