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
- 原告
-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珮瑜
- 訴訟代理人
- 童亘縵
- 訴訟代理人
- 陳南樺
- 被告
- 林秋禹
林政和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9至20行關於「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記載,應更正為「113簡附民字第21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